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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025年9月版)
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同意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加重字体部分),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营业网点或客服中心咨询,确保清晰理解各项内容后再签字办理业务。客服电话:0314-96368、400-60-96368。
甲方: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人
乙方: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监管部门规定,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承诺遵守。
第二条 定义
“账户”、“银行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开立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三条 账户的申请与开立
3.
1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个人
结算
账户相关产品、服务时,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客户尽职调查、账户分类、交易风险管理及保障甲方账户使用安全等目的时,可收集、存储、使用及传输甲方个人金融信息。
乙方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尊重甲方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通过有效措施保障甲方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同时甲方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可向乙方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对本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解释权等。
3.2 甲方需向乙方提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身份信息(如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证件地址、常住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工作单位、月收入、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如需提供辅助证明材料,需按乙方要求提供并接受乙方的审核。
甲方需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如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核资料无误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结算账户服务。
3.
3
甲方留存的手机号码将用于核验客户身份、接收交易通知、接收交易码、电话核实交易、推送服务及商业性信息等功能,并用于乙方与甲方主动联络,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将预留手机号码用于上述服务,甲方可通过原信息发送渠道、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营业网点申请拒绝接收相关推送服务或商业性信息。拒绝接收相关推送服务或商业性信息不影响甲方其他权益的实现。
3.4甲方可通过乙方渠道向乙方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可申请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类型包括I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甲方在乙方已开立I类账户的,只能开立Ⅱ、Ⅲ类账户。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I类账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的合理性。
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撤销或归并个人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3.4.1乙方渠道是指乙方柜面、手持终端、智能机具、电子渠道等乙方开放的渠道,甲方在乙方不同渠道可申请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类型以法律法规及乙方规定为准。
3.4.2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人民币Ⅱ类结算账户时,应绑定本人同名I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验证的信息要素需遵循监管部门规定。
3.4.3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人民币Ⅲ类结算账户时,应绑定本人同名I类、Ⅱ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验证的信息要素需遵循监管部门规定。
3.4.4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人民币Ⅱ类结算账户或Ⅲ类结算账户时,不得绑定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未发生入金的Ⅱ、Ⅲ类户,处于未激活、只收不付、不收不付、已冻结、已注销等非正常状态的银行账户及信用卡附属卡,不得作为其他银行账户的绑定账户。
3.4.5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手持终端、智能机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开立的Ⅱ类账户,无需绑定本人同名I 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3.5甲方通过I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结算、消费、投资、理财以及乙方届时提供的其他银行业务。
3.6甲方通过Ⅱ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消费和缴费、限定金额的转账支付结算、接收乙方发放本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账户还款等银行业务。经柜面、手持终端或智能机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账户还可以办理限定金额内存取现金、限定金额自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业务,并可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Ⅱ类账户自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Ⅱ类账户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3.7甲方通过Ⅲ类账户可办理限定金额消费、缴费、限定金额的转账支付结算以及接收乙方发放的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账户还款等银行业务。经柜面、手持终端或智能机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账户还可以办理限定金额自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Ⅲ类账户,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甲方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账户。乙方可以向甲方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Ⅲ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当甲方在乙方所有Ⅲ类账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于7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柜台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包括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以及个人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甲方未能在7日内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身份信息登记的,乙方将中止
其所有
Ⅲ类
账户所有业务,直到身份信息登记完毕。
3.8乙方为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Ⅲ类账户向甲方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账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账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账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账户除外。
3.9若甲方名下的I、Ⅱ、Ⅲ户的数量未超过账户数量限额,可以通过账户升降级进行账户类型变更。
第四条 账户的使用
4.1甲方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账户。
4.2甲方申请开通个人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使用本协议项下账户或使用本协议项下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或服务需另行签署协议的,应按照乙方要求另行签署协议后方可办理,办理具体业务或服务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结算账户业务规则,以另行签署协议的约定为准。
4.3甲方申请并同意使用个人结算账户默认开通的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渠道,甲方通过自行关联、绑定微信、支付宝第三方支付渠道的,应遵守交易限额和渠道交易限额等有关规定,凡使用支付密码或其授权免密支付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或其授权所为。
4.4甲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等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标准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4.
5
甲方应妥善保管存款凭证、账户密码等,审慎开通免密支付功能,凡使用密码或其开通免密支付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或其授权所为。若甲方账户的存款凭证丢失、被盗或密码泄露、遗忘时,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若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4.
6
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但对于错误、不明确、不完整或其他无法执行的支付结算指令,乙方没有义务执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4.
7
乙方遵循《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乙方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布《服务项目收费价格表》,甲方在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应按乙方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所涉及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4.8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按相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前述约定不免除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4.
9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监管要求,对甲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对账户的交易渠道、频率及额度等进行调整,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1)
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
平台
及金融反诈一体化平台
“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的所有业务。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未在3日内完成身份重新核实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其他全部非涉案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直至甲方完成身份核实后恢复
。
甲方
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
乙方
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
乙方
予以销户
。
(2)
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可疑账户”名单的甲方账户,乙方有权限制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3)若甲方系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
、
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
前述
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
出金功能(
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
,
可
为甲方新开立账户
,
但
新开立的银行账户
应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
。惩戒期满后,甲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时,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4)甲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账务交易记录,或账户在使用中超6个月无账务交易记录
(
结息除外
)
,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
(5)甲方留存在乙方的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存在多人使用情形、甲方留存多个联系电话、手
机号码或留存非本人实名手机号码的,在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无法提供合理性证明的,乙方有
权对甲方相关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6)乙方认为甲方账户交易可疑的,将通知甲方进行交易核实。如甲方未按通知规定期限到乙方重新核实交易,或其账户经核实后仍然被认定可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该账户暂停或中止有关业务,
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7)当甲方在乙方所有Ⅲ类账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乙方通知甲方自通知载明的时间起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甲方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所有Ⅲ类账户所有业务。
(8)若发现甲方身份信息缺失或证件过期,乙方将限制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并通知甲方更新身份信息;如自乙方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甲方未更新身份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等措施。如甲方证件类型为临时身份证的,临时身份证到期且未到乙方更新证件信息的即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待更新证件信息后方可恢复账户使用。
(9)发现甲方冒用身份开户、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存在涉嫌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发现甲方及其关联方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或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甲方账户的对外支付、降低交易限额、限制交易渠道、限制或停止提供甲方账户服务、冻结甲方拥有或控制的资产、销户、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
(10)甲方银行账户被用作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收付款账户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4.10甲方应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相关账户,审慎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商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机构)等建立关联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交易,甲方应知悉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第三方支付机构采集、保存和使用,
同时授权乙方根据第三方指令支付相关款项
。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等安全认证工具,甲方因保管不善、泄露个人信息或密码造成损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11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
如果甲方
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30日内
(以自然日计算)
未提出异议,
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五条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5.1
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生任何更改,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更新,如因甲方
未及时办理
更新
手续
而造成
的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责任。
5.2 甲方不再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撤销银行账户申请。
5.3
甲方同意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超过3年未发生收付业务的
(
结息除外
)
,乙方有权将该账户转入久悬账户或限制交易功能,对超过3年未发生收付业务的零余额账户和转为久悬账户
或限制全渠道(涉案账户除外)
满5年仍未办理支取的账户,乙方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5.4 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6.1甲方具有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的资格,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时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在各申请书中填写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4甲方遵守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乙方服务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他人从事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帮助。
6.5甲方知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他人银行账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
6.6甲方确认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将如实申报其是否为非居民,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如上述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更,甲方将在30日内通知乙方。
6.7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为了保证甲方资金安全可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或风险管控需要,对甲方有权采用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生物识别技术、人工核实等身份鉴别手段,对甲方身份进行核实,对异常开户申请或其账户发生的异常交易有权暂停甲方账户支付或临时关闭甲方非柜面渠道交易功能,或对甲方相关账户消费、转账、支付渠道交易额度进行调整。
6.8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为保证甲方开户真实性,于开户时及账户使用过程中留存甲方有效身份证件电子影像、复印件、影印件及本人面部照片等身份认证信息。
6.9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过程中,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其中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其他与乙方合作的合法成立的第三方机构(其中包括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天创信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等)等查验本人信息,用于审核本人或本人代理他人进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及注销等业务,进行相关风险管理。
6
.10
由甲方监护人代为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其监护人
保证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保证及承诺真实有效并遵守相关保证及承诺
。甲方委托他人代为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甲方
保证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保证及承诺真实有效并遵守相关保证及承诺。
第七条 违约
甲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账户服务、或者撤销甲方账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1)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账户。
(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乙方办理支付结算。
(3)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撤销账户。
(4)出租、出借、出售账户。
(5)变更姓名、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记载事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6)利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7)在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保证及承诺不真实。
(8)账户或业务涉及制裁名单。
(9)被乙方认定账户或行为可疑。
(10)甲方违反协议其他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公告与变更
8.1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同业惯例及实际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及银行账户使用规则或收费事项进行变更,以乙方网点、官方网站(www.chengdebank.com)或网
上
银
行
、手机银行等乙方渠道发布的公告为准,乙方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施行前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8.2 乙方在上述任一渠道发布银行账户服务相应公告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
第九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9.1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9.2除上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外,乙方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义务及行使本协议权利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争议解决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协议自甲方或其委托人、监护人在开立
或激活
结算账户相关表单上签名并经乙方经办行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生效
,
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11.2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项下的存款受存款保险机制保障。
甲方确认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
,
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责任等对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乙方已根据甲方要求就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地解释和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完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同意本协议表明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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